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吸引和培养一批我省高等职业院校高素质的专业领军人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高等职业院校整体水平和竞争实力,省教育厅决定实施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
第二条 高等职业院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设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按规定程序产生,聘期内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三条 珠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的日常工作。
(一)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和创新型广东等战略部署相结合。
(二)必须与高等职业院校示范性或特色专业建设相结合。
(一)省级以上示范性专业、示范性建设专业以及教育教学实训基地。
(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三)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紧缺专业,或者是实力比较雄厚、发展前景良好、可望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特色专业。
第七条 申请设置珠江学者岗位的高等职业院校应具备支持设岗专业发展的良好条件。
(二)准确把握本专业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构想,明确主攻任务,带领本专业在其重点方向上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三)面向国家、广东省重大科技、产业和行业发展需求,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和科技开发项目,力争取得标志性成果。
(四)根据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带领团队进行新技术、新工艺自主研发,积极探索校企共建专业、研发基地、实训基地及联合科技攻关,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五)领导本专业人才梯队建设,把本专业队伍建设成为结构合理、凝聚力强、教研和科研能力突出的创新团队。
(二)对本专业的发展方向、研究重点提出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专业发展,扩大在国内外的影响。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指导或联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积极探索校企共建专业、研发基地、实训基地,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四)指导本专业学术梯队建设,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专业团队。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别突出或紧缺、特殊学科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位要求),身体健康。
(三)在教学科研(研发)第一线工作,境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院校副(助理)教授以上职位,或担任知名研究机构、知名企业的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在国内知名高校、知名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注重人才梯队建设,善于整合与利用资源,带领专业团队协同攻关。
(六)技术创新能力强,在技术创新、科技开发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成就。
(七)能准确把握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方向,具有带领本专业保持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二)在教学科研(研发)第一线工作,境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院校副(助理)教授以上职位,或担任知名研究机构、知名企业的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在国内知名高校、知名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
(三)技术创新能力强,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成就。
(四)身体健康,保证聘期内在受聘学校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二条 珠江学者岗位,由高等职业院校提出设置申请,也可通过连人带岗形式提出,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产生。每个珠江学者岗位可聘任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1名。
第十三条 设置的珠江学者岗位,由设岗学校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高等职业院校对推荐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评议。委托3名以上校外知名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提出书面评价意见,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推荐人选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高等职业院校以适当的方式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向省教育厅推荐。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等职业院校推荐的珠江学者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拟聘人选。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高等职业院校与受聘珠江学者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八条 特聘教授聘期为5年,采取分段聘任的方式,首期聘期为3年,续聘期为2年。讲座教授聘期不超过3个年度。
第十九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由省教育厅发给的每年12万元人民币的岗位津贴,同时享受学校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讲座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由省教育厅发给每月1.5万元的人民币岗位津贴,按实际工作月数支付。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对受聘上岗的特聘教授按照“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支持”的原则提供项目经费资助,项目研究必须与所聘岗位的专业方向相一致,有明确的研究任务和目标。工科技术领域特聘教授资助10-50万元,管理服务领域特聘教授资助5-20万元,学校必须按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资助项目纳入学校重点项目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和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在聘期内高等职业院校要积极支持珠江学者组建专业团队,并提供良好的工作与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 珠江学者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所得成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获得产权收益。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应按要求进行标注。标注内容为:
中文:“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资助项目 (立项年度)”。
英文:“Project Supported by Guangdong Province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 Schools Pearl River Scholar Funded Scheme(立项年度)”;
可缩写为“Project supported by GDHVPS(立项年度)”。
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鉴定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封面,或扉页,或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或致谢部分。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和高等职业院校支持珠江学者申请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
第二十五条 高等职业院校与珠江学者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签订的聘任合同须报送省教育厅一份备案。
第二十六条 高等职业院校建立珠江学者考核评价管理制度。
实施聘期工作报告制度。高等职业院校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珠江学者工作情况。珠江学者聘期每满一年,高等职业学校应填报《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珠江学者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表》。
实施聘期考核评价制度。在珠江学者期中(满)前一个月内,高等职业院校应根据聘任合同对珠江学者进行考核评价,填报《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珠江学者期中(满)聘期总结报告》。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珠江学者受聘期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特聘教授首期聘期考核合格的,续聘2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聘任期满,聘约自动解除。对在聘期内取得重大成果的珠江学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不定期了解珠江学者受聘期间的履职情况以及学校支持珠江学者工作方面的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或者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珠江学者称号,停发岗位津贴。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