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3-12  浏览次数:

学校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200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2007〕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200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认定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在高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和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普通话测试。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必须补修师范本科教学计划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已在高等学校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并取得师范本科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高校举办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班,学习并取得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者,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符合《关于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说明》(附件1)的相关规定。

三、工作日程安排

(一) 报名

申请人于3月13-21日到人事处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

(二) 体检

3月底,人事处将组织申请人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统一体检,体检项目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粤教继〔2007〕3号)的要求执行。体检时间及医院另行通知。

(三) 教学能力测试

4月,学校教学能力测评小组将按照《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认定考察,将审查意见(“合格”或“不合格”)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

四、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从2007年起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实行网上填写申请表,网址:http://jszg.gdhed.edu.cn,网上系统开通的时间为4月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申请人在网上填写申请表后,用80克A4纸双面打印,申请表填写要求见附件2);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需同时提供最高学历和本科学历证书);

(四)《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表》;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七)1年内教学任务书(人事处网站可下载此表,申请人填写后,用A4纸打印并到教务处盖章);

(八)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证件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九)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本科学习期间的学业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包含有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及教育教学实习成绩);

(十)非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补修本科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免普通话测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由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 在本校连续任教2年以上的人员,可由本校出具鉴定意见,但必须同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学校颁发的聘书及与学校签订的1年以上(从2007年1月1日计起)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3.人事档案在现任教学校或挂靠在我省各地人才代理机构的证明材料;

4.本科学历的要提供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学历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三)以上证明(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均一式一份,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上述材料原件,人事处审核后退还申请人。以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于4月19日前交人事处,逾期不予办理。

五、注意事项

(一)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且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申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 从2007年起,省教育厅受理对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认定范围、条件及需要提供的材料见附件1《关于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说明》。请各单位及时通知相关教师进行学历认证及其他申报材料的准备,《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代理点一览表》可登陆省教育厅或我校人事处网站查询。

(三) 从2007年起,体检标准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执行,该标准第7条关于“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无论 “大小三阳”),转氨酶正常,排除肝硬化者合格,但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学科等相关岗位”的规定涉及面广、影响重大,请各单位及时通知相关教师。

(四) 教师资格认定期间,请各申请人密切关注学校网站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开展的动态消息及通知,严格按照相关工作安排的进程及要求完成相关申报程序。

(五) 需详细了解有关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的请查询省教育厅网站,网址:www.gdhed.edu.cn

附件1:关于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说明

附件2: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表格的填写要求

二oo七年三月九日

附件2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表格的填写要求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填写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申请人在网上填写并用80克A4纸双面打印,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表封面至第一页的填写:

⑴ “工作单位”:选择任教高校的名称,并填写所在院系;

⑵ “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已默认选择“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⑶ “出生日期”:填写××××-××-××(如1980-01-28,必须与身份证一致);

⑷“毕业学校”和“所学专业”按毕业证书填写;

⑸“最高学位”:选择“博士”、“硕士”、“学士”或“无学位”;

⑹“最高学历”:选择“研究生”或“大学本科”;

⑺“现从事职业”:选择“高校教师”;

⑻ “申请任教学科(课程)”栏,只选一个学科,原则上应与其任教学科或所学专业相一致,且只能在下拉菜单中选择。若是菜单中没有与任教学科或所学专业相一致的学科,以相关或相近的学科代替;

⑼“本人简历”:从本人初中毕业后填起,先填写所有的学习经历,再填写工作经历。填写学习经历时注明学历层次(可选研究生本科大专等)及学习形式(可选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函授、电大、自考、网络教育等);

2.申请表第二页第一栏“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至第五栏“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结果”的填写:

⑴“思想品德鉴定意见”:由人事处根据《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中的鉴定结果,简明扼要,据实填写;

⑵“身体和健康状况”:申请人体检结果合格者,填写“合格”;

⑶“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情况”: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的选择“符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特许条款”;非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已补修本科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的选择“修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合格”;

⑷“普通话水平测试”:选择通过的普通话测试等级(如“二级乙等,合格”),符合免测条件的选择“免测”;

⑸“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结果”一栏的填写:以分数的形式反映测试结果,由专业测评小组组长填写结果并签名,符合免测条件的选择“免测”;

3.申请表第二页第六栏“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由省教育厅填写:

4.第二页第七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意见”至最后一栏“备注”由省教育厅填写。

附件1

关于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资格认定

有 关 问 题 说 明

从2007年起,我省开展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和条件

申请人除具备在职在编教师的申请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2007年5月31日前(含3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

2.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现任教学校或我省各地人才代理机构;

3.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全职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以上。在本校兼职的教师(如企业单位人员,其他高校的行政、教辅人员等)不能申请;

4.申请人申报认定时,与现聘用学校的合同期应不少于1年(含1年以上,从2007年1月1日计起);

5.应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国民教育研究生学历(或学位)。

二、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除提供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由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 在本校连续任教 2年以上的人员,可由本校出具鉴定意见,但必须同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学校颁发的聘书及与学校签订的1年以上(从2007年1月1日计起)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3.人事档案在现任教学校或挂靠在我省各地人才代理机构的证明材料;

4.本科学历的要提供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学历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上一条:2007年普通话水平测试通知 下一条:关于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