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考核和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5-12  浏览次数:

粤轻院人〔2006〕93号

关于做好“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

考核和选拔工作的通知

根据粤教人〔2006〕46号文的要求,现就我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考核和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的考核工作

(一)考核范围

我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

(二)考核办法

1.培养对象如实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第三批培养对象期中总结报告》,并于5月15日(星期一)前提交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学校人事处。

2.人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培养对象培养期内的成果材料进行审核。

3.学校以现有的“千百十工程”评审委员会为考核工作组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人事处备案。

4.对于在培养期间,取得丰硕科研成果,又符合高一层次选拔条件的,学校将推荐其作为省第四批“千百十工程”高一层次培养对象进行培养。

二、“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的选拔

(一)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第四批“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的选拔将严格按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规定的“选拔范围、选拔条件、选拔办法”进行选拔推荐工作。各有关单位成立由党政领导和专家代表共5—7人组成的推荐小组,在认真审阅推荐人选材料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提出各层次培养对象的推荐名单并提交推荐材料。

(二)学校不设名额限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推荐。并于5月15日(星期一)前,将有关推荐材料报学校人事处。

(三)人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培养人选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

(四)学校“千百十工程”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人的成果材料进行评审,并择优推荐。

三、开会日期另行通知。

四、考核、推荐表格及有关文件内容较多,请到教育厅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gdedu.cn;或在我校人事处网页“下载专区”栏目里下载。

附件1:关于“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的实施暂行办法

附件2: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

附件1: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的实施暂行办法

为落实“千百十工程”的选拔和培养工作,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的拔尖人才,在我校教师队伍中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拔范围、选拔条件、培养措施及组织管理

国家级、省级、校级培养对象的选拔范围、选拔条件、培养措施及组织管理均严格按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中所列相关内容进行。

二、选拔办法

(一)培养对象的确定以“坚持标准,择优选拔”为原则,采取系(院)、部、处等相关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培养对象的选拔暂不限名额。

(三)选拔程序

1.推荐人选以系(院)、部、处为基本单位选拔推荐。基本单位成立党政领导和专家代表共5-7人组成推荐小组,在认真审阅推荐人选材料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之上,向学校提出各层次培养对象的推荐名单并提交推荐材料。

2.学校以现有的学术委员会为“千百十工程”评审委员会,按照条件进行评审并择优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职能

(一)依据实施办法进行评审并择优推荐。

(二)对培养对象进行其中(终)考核。

(三)对培养对象进行指导和必要的调整。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由学校“千百十工程”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2:

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粤”的战略,加快我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我厅于1995年在全省高等学校实施了“千百十工程”。工程实施以来,培养了一批优秀拔尖人才,在教师队伍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为了进一步推进“千百十工程”建设,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现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特修订“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在我省高等学校分期分批、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培养10名左右在国内外有广泛影响的学术大师(也称国家级培养对象),100名左右在某学科领域具有开创性研究的学科带头人(也称省级培养对象)和1000名左右在学科研究上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学术骨干(也称校级培养对象)。

二、选拔范围

“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在我省高等学校专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包括兼任院、系、所的领导),专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和校(院)领导一般不列入选拔范围。

三、选拔条件

(一)一般条件

选拔培养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自觉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治学,开拓创新,具有良好的专业发展潜力、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胸怀宽广,团结协作,有良好的民主作风。

2、近5年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业绩成果突出。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基本达到“四会”。

4、身体健康。

(二)具体条件

1、校级培养对象

(1)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已聘任讲师以上职务,其中讲师年龄不超过30周岁,副教授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独立系统地讲授过一门以上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教学效果良好。

(3)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了解,并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对本学科的某一专业方向有较深入的研究。

(4)近5年来科研成果突出,具备下列四项中的两项:

①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本人是第一作者),教学科研型本科院校的文科类6篇以上,理工农医科类4篇以上;一般本科院校的文科类5篇以上,理工农医科类3篇以上;高职高专院校文科类3篇以上,理工农医科类2篇以上。

②公开出版专著或教材(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文科类10万字以上,理工农医科6万字以上。

③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参加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本人是项目(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五名);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研究经费不少于5万元。

④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等)1项(排前五名);或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排前五名);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运动会或其他专业比赛上获前五名。

2、省级培养对象

(1)具有博士学位,已聘任副教授以上职务,副教授年龄不超过40周岁,教授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独立系统地讲授过两门以上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教学效果良好。

(3)具有坚实而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对本学科领域内1-2个研究方向有深入的研究,在省内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声望。

(4)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

(5)近5年来科研成果显著,具备下列六项中的三项;

①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价值和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本人是第一作者),文科类8篇以上,理工医农科类5篇以上。

②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三大索引(SCI、EI、ESTP)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文科类4篇以上,理工医农科类3篇以上。

③主编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高校教材1部以上。

④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等)三等奖1项(本人排名前三名)或二等奖1项(本人排名前五名)或一等奖1项;或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本人排名前三名)或一等奖1项(本人排名前五名);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运动会或其他专业比赛上获前三名。

⑤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工程、科研、技术项目1项以上。

⑥从事科技开发,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国家级培养对象

(1)具有博士学位,已聘任教授职务,年龄不超过47周岁。

(2)独立系统地讲授过两门本科以上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其中一门为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课堂教学评估优良,教学质量高,教学业绩显著。

(3)具有广博而精深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果;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学术思想敏锐,有开辟新的学科前沿研究的能力,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声望。

(4)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主持过国家级重大课题或国际合作课题的研究工作。

(5)近5年来科研成果显著,具备下列六项条件中的三项:

①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价值和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本人是第一作者),文科类10篇以上,理工医农科类7篇以上。

②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三大索引(SCI、EI、ESTP)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文科类6篇以上,理工医农科类4篇以上。

③主编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高校教材1部以上。

④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等)三等奖1项(本人排名第1)或二等奖1项(本人排名前三名)或一等奖1项(本人排名前五名);或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本人排名前三名);或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本人排名前三名)。

⑤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工程、科研、技术项目3项以上;或主持过国家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项目,并解决关键性问题,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⑥获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四、选拔办法

1、选拔原则。培养对象的确定以“坚持标准,择优选拔”为原则,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坚持选拔标准的前提下,校级培养对象的选拔可照顾不同学校、不同学科专业之间的平衡;省级和国家级培养对象的选拔,应从全省范围择优选拔,原则上不考虑不同学校或不同学科专业的平衡问题。省级和国家级培养对象主要在国家或省级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博士或硕士点学科,某些有优势有发展前景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以及省级重点课程中进行选拔。

2、名额分配。校级培养对象选拔推荐人数控制在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4%左右。省级和国家级培养对象选拔推荐人数分别是: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有教授评审权的高校可推荐20-25人;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有副教授评审权的高校可推荐10-15人;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推荐5-8人;其他高校可推荐1-3人。符合推荐条件人数特别多的学校,省级和国家级的推荐人数可适当增加,但增加部分不超过分配名额的40%。

3、选拔程序

(1)推荐人选以院(系、部)为基本单位选拔推荐。院(系、部)成立由党政领导和专家代表共5-7人组成的推荐小组,在认真审阅推荐人选材料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提出各层次培养对象的推荐名单并提交推荐材料。

(2)学校成立由党政领导、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专家代表共11-15人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或利用现有的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本实施办法进行评审并择优推荐。

(3)省教育厅成立审核小组,审核确定校级培养对象人选,并对各校推荐的省级和国家级人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省教育厅成立“千百十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定省级和国家级培养对象。

五、培养措施

1、分期分类动态培养。省教育厅对列入“千百十工程”的培养对象进行分类培养,培养周期为4年,培养满2年后进行期中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继续进行培养,对考核不合格人员予以淘汰。培养4年届满,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批同档次的培养计划。

2、支持培养对象参加科研与学术活动。凡列入“千百十工程”的培养对象都要到国内外重点大学或科研单位参加有关的研修班或参加国内外高层次的学术会议,学习最新理论知识,了解最新科研动态;同时通过单独或联合的形式参加指导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工作。学校要支持他们独立或与著名专家联合申报科研课题和科技攻关项目;鼓励他们到国内外重点大学或科研单位与著名专家合作研究。尽可能地推荐培养对象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团体和学术活动,让他们在学术界和社会上发挥作用,提高知名度。列入“千百十工程”的培养对象在培养期的4年内,到国内外进修学习至少要有2次。培养对象的科研经费主要是通过申请科研课题来解决,学校和省教育厅给予必要的资助。校级培养对象的科研资助主要由学校负责,省和国家级培养对象的科研资助由省教育厅和学校共同负责。

3、实施科研资助计划。要有计划、有重点支持培养对象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通过科研项目立项的方式资助培养对象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培养对象实际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省教育厅将继续开展“千百十工程”科研项目申报工作,并设立“千百十工程”培养专项经费,用于培养对象进修提高、科研合作、课题立项、出版学术著作、学术交流等。

4、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学校应优先安排培养对象使用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提供必要的实验室、仪器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科研助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养对象担任各学科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提高他们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对培养对象实行学术假制度,校级培养对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省级和国家级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至少安排半年时间,学术假期间发给校内津贴。

5、改善培养对象的生活条件。凡列入培养计划的培养对象每月享受生活津贴。国家级培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省级培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校级培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100元,自审定公布下月起发放。省级和国家级培养对象生活津贴由省教育厅负责发放,校级培养对象生活津贴由所在学校负责发放。培养对象调离或经调整不再列入培养计划的,其津贴自动取消。

6、建立奖励机制。省教育厅对在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术团队和培养对象给予表彰奖励,学校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指导小组、指导老师和培养对象进行表彰。通过建立奖励机制,树立积极向上、刻苦钻研的科学精神,倡导良好的学术氛围。

7、加强对培养对象的指导。学校和培养对象所在的院(系、部)要成立由有关党政领导和资深教授组成的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培养对象制定培养计划,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需的基础条件等。同时,各校要建立导师指导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知名专家、学者作用,加强对培养对象科研和学术的指导,提高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8、加强对培养对象的跟踪管理。建立培养对象在岗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学校应于每学期结束前向省教育厅报告省级和国家级培养对象在岗工作情况。

六、组织与管理

1、“千百十工程”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实行省教育厅、学校和院(系、部)三级管理,以学校管理为主。对被确定的培养对象,学校根据培养工作实际,与培养对象签订合同书,明确培养目标、阶段任务及提供的条件等。

2、学校和院(系、部)应建立联系和考核工作制度,经常听取培养对象对培养工作的意见,了解在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为培养对象排忧解难,积极创造条件,解除培养对象的后顾之忧。通过座谈会、专题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形式检查指导培养对象完成预期目标的进展情况。对培养对象完成工作情况每年检查一次,两年进行期中考核,学校根据培养对象完成培养工作预期目标的情况,提出考核或调整的意见。

3、培养对象培养届满,省级、国家级培养对象由省教育厅进行期终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省教育厅颁发培养证书;校级培养对象由所在学校进行考核,报省教育厅确认后,由学校颁发培养证书。

4、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应安心本单位和本职工作,省级和国家级培养对象调离原单位需经省教育厅批准同意,在本省校际间调动工作,其培养对象资格也须经省教育厅重新审核确认。

二OO三年十月

上一条:关于增加学校中评委会评委库入库委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