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选拔培养“双师型”骨干教师的实施办法》(粤轻院人〔2008〕55号),现就我校“双师型”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考核(含期中、期满考核)合格后培养费的报销问题做如下说明:
1.培养费适用范围严格按照《关于选拔培养“双师型”骨干教师的实施办法》执行。
2.经考核合格的培养对象,须在学校公布考核结果后一个月内按学校相关规定程序报销前一阶段培养经费;报销时须提供培养期间的有效票据,经所在院系审核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凡参加培训进修或学术活动的须提供参加培训进修或会议的通知。
3.期中考核合格,但培养费用没用完的,不再保留到下一培养阶段使用。
4.今年经考核合格的“双师型”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见附件)的培养费用报销截止到2011年1月14日。过期不再办理此批考核培养费的审批报销。
附件.doc:“双师型”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期中考核通过人员名单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