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评选广东省2009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01  浏览次数:

学校各相关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总工会的《关于评选表彰广东省2009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粤人发〔2009〕17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校评选工作布置如下:

一、评选范围

“南粤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为校内的专任教师。

“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凡200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列入本次推荐评选范围。曾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南粤优秀教师(包括杰出教师、教书育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校长、教坛新秀、优秀班主任、优秀政治辅导员、优秀山区教师等)荣誉称号的,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加评选,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及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名额和推荐名额

我校推荐广东省2009年南粤优秀教师和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名额各1名。

三、评选条件

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评选条件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

南粤优秀教师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书育人、教学研究和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二)高等学校及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乡村中小学推荐人选应曾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其他推荐人选应曾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廉洁奉公、依法治校、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团结群众,为教职工办实事、好事;

(二)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三)曾获得地级以上市级荣誉称号。

四、评选办法

本次评选采取自荐与部门推荐两种形式。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学校评审研究确定后,在校内公示,公示结束报上级部门审核评定。

五、申报材料和时限

为保证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部门务必于2009年7月6日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的部门视为自动放弃)将以下材料送达人事处。

1、《广东省2009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附件1)双面打印一份。

2、《广东省2009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附件2)一份。

人事处

20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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