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粤人发〔2007〕196号文件中第十二条要求,“中央驻粤单位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可由单位在划归后一年内,将拟发证基本情况总表、个人评审表以及职务聘任文件等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地以上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办理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我校教师在99年学校改制前取得非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当前尚未取得由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请在10月9日前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个人基本情况申报表》报学校人事处,过期不申请办理的,责任自负。
“十一”长假期间,人事处将在10月4日、5日下午安排办理此项业务,相关表格可在人事处网站上下载。若有疑问,请致电:020-612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