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劳动纪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1-10  浏览次数:

校内各单位:

自2005年6月学校颁布《教职工请假制度暂行规定(试行)》和《教职工假期内工资、校内津贴发放暂行规定(试行)》以来,大部分教职工能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勤奋工作,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仍有个别部门不够重视对教职工劳动纪律的检查和监督,有少数教职工存在迟到、早退、不服从工作安排、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擅自离岗等现象,给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带来不良影响。为严肃劳动纪律,保证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教职工按规定休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事假、丧假、探亲假等,须按《教职工请假制度暂行规定(暂行)》(人事处网页可下载)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或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二、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严格请假、销假制度。各部门在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将上月考勤表交人事处。逾期未交考勤表的,停发部门所属人员当月校内津贴,待明确责任后再作处理。

三、外聘专职教师要与编内教师一样参加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等集体活动,做好记录并在考勤表上登记。考勤记录作为外聘专职教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各系(部)应安排课时少或没课的专任教师参加科研活动、工作实践或业务进修。整个学期没有教学、科研、实践或进修等任务的教师按待岗处理。待岗教师实行坐班制,参与系(部)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五、各部门教职工如需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岗位调整的,须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六、考勤情况是教职工聘任、晋升、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一年旷工2天或旷课4节以上者,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称职(含称职)以上等次。离岗时间连续超过5天,一年累计超过10天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七、考勤表应实事求是反映考勤情况。人事处将对教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将通报批评。

人 事 处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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