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步骤及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16-07-08  浏览次数:

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步骤及所需材料(须本人自行办理):

一、怀孕满12周后需办就医确认手续,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需具同意生育意见并盖公章),属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凭已向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申报备案后的计生证明材料;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的证明的原件;

3. 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

4.《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须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二、生育后一年内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料(现可网上办理,步骤见附件):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须盖单位公章);

(2)《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夫妇双方在本市居住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本市户籍参保人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提供,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的证明由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提供)。

(3) 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同时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A.《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可不提供);

C. 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产妇或婴儿死亡:

《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

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男配偶假期工资:

A.《出生证》 (原件及复印件);

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A.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假建议(内容包括手术名称)原件和复印件,相关材料须经夫妇双方在本市居住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批准认可。

B.男、女职工施行复通术者须提供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手术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温馨提示: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局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

3、所有复印件都必须用A4纸复印。

4、非本市户籍的育龄参保人,应当向本市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申报备案。

5、申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享受相应的独生子女津贴。

三、异地生育后的零星报销,所需资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须盖单位公章)

2.医疗收费票据原件

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背面需有报销人签名。

3.医疗收费明细清单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含参保人基本信息、就诊医疗机构信息、项目名称、药品剂型及剂量、规格及项目单价等,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4.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

门诊需提供相应门诊病历,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住院需提供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首页)、诊断证明,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业务章,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

符合规定生育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对已办理就医确认的,不需再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

6.办理异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原申办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由异地医疗机构填写医疗机构级别并加盖医院公章或业务章。

7.参保人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还须补充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办理就医确认的,还需提供与参保男职工配偶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和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需有孕期失业登记的备案信息,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无需个人提供)。

9.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未办理就医确认的,还需提供合法就业证明资料(《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和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10.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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