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 “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考核和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19  浏览次数:

各系(院)、有关部门:

按照省教育厅粤教师函[2012]57号文的要求,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人[2003]1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我校第五、六批“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考核和第七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的考核

(一)考核范围

我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

(二)考核办法

1.第五批培养对象如实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期满总结报告》表,第六批培养对象如实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期中总结报告》表,并于6月19日(星期二)前提交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学校人事处。

2.人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培养对象培养期内的成果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3.经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第五批培养对象,将发给培养证书。

4.对于在培养期间,取得丰硕科研成果,又符合高一层次选拔条件的,学校将推荐其作为省第七批“千百十工程”高一层次培养对象进行培养。

5.第五批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取得突出业绩的,可以申报先进个人。

二、第七批“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的选拔

(一)具体条件

1.校级培养对象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独立系统地讲授过一门以上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教学效果良好。

(3)近5年来科研成果突出,具备下列四项中的两项:

①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本人是第一作者),教学科研型本科院校的文科类6篇以上,理工农医科类4篇以上;一般本科院校的文科类5篇以上,理工农医科类3篇以上;高职高专院校文科类3篇以上,理工农医科类2篇以上。

②公开出版专著或教材(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文科类10万字以上,理工农医科6万字以上。

③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参加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本人是项目(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五名);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研究经费不少于5万元。

④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等)1项(排前五名);或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排前五名);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运动会或其他专业比赛上获前五名。

2.省级培养对象

(1)具有博士学位(高职院校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独立系统地讲授过两门以上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教学效果良好。

(3)近5年来业绩成果突出,具备下列6项中的2项:

①在国内外核心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SCI、EI、ISTP、ISR、SSCI索引收录有创见、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系列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下同)。

②主编出版过本专业较高水平的专著或教材。

③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211工程”建设本科院校的主持国家级科研(教研、教改,下同)项目1项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其他本科院校的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高职院校的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

④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二等奖(前五名)或三等奖(前三名),或从事科技开发或产学研合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⑤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奖(前三名),或主持省级以上精品课程。

⑥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奖励。

3.国家级培养对象

(1)具有博士学位(高职院校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不超过50周岁。

(2)独立系统地讲授过两门以上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本科院校要求其中一门为本科生课程),教学效果好,教学业绩显著。

(3)近5年来业绩成果显著,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①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SCI、EI、ISTP、ISR、SSCI索引收录有创见、高水平的本专业系列论文。

②主编出版过本专业高水平的专著或教材。

③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本科院校的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重大国际合作项目,高职院校的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④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三名)或三等奖(排名第一),或从事科技开发或产学研合作,解决关键性问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⑤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三名),或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三名),或主持省级以上精品课程。

⑥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

(二)推选程序

1.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第七批“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的选拔将严格按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规定进行选拔推荐工作。各系(院)成立由党政领导和专家代表共5—7人组成的推荐小组,在认真审阅推荐人选材料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提出各层次培养对象的推荐名单并提交推荐材料。

2.推荐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教学科研第一线倾斜。有关推荐材料必须在6月19日(星期二)前,报学校人事处。过期再报的将不予受理。

3.人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培养人选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评审推荐。

4.培养对象候选人年龄计算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

三、相关表格

今年,教育厅对“千百十工程”有关表格做了较大的调整,请各位老师到学校人事处网页下载考核、推荐表格及有关文件内容。

附件:

人 事 处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上一条:关于推荐评选广东省2012年“南粤优秀教师”及“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推荐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