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广东省2012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35号)文件精神,省人事厅、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决定于今年教师节期间联合表彰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现结合我校实际,将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南粤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学校的专任教师。
“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凡2012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列入本次推荐评选范围。曾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南粤优秀教师(包括杰出教师、教书育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校长、教坛新秀、优秀班主任、优秀政治辅导员、优秀山区教师等)荣誉称号的,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加评选,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及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评选条件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南粤优秀教师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书育人、教学研究和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二)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治学态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四)高等学校推荐人选应曾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廉洁奉公、依法治校、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团结群众,为教职工办实事、好事;
(二)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三)曾获得地级以上市级荣誉称号。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民主推荐、集体研究决定的申报方式,我校推荐人选由校内各单位向学校推荐。
南粤优秀教师为等额推荐,分配给我校名额为1名。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为差额推荐,我校可向教育厅推荐1名候选人员。
为保证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各系(院、部)最多可推荐南粤优秀教师候选人1名,各党总支最多可推荐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1名。各单位收集被推荐人选需要准备上报的材料(即附件2、3,详情见附件1)和推荐名单(加盖公章)于7月6日(周五)下午5点之前一并提交到人事处。学校将根据各单位推荐情况研究确定初步人选,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附件:1、关于开展广东省2012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doc
2、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doc
3、广东省2012年________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xls
人 事 处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