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中青年教师到国(境)外访学进修选拔推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15  浏览次数:

各系(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高校中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我省于2012年-2016年实施广东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资助计划,每年资助一批中青年教师到国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访学进修。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中青年教师专业发展水平,使其能够及时跟踪了解国际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水平以及开拓创新、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根据《关于教师到国内外访问进修的管理办法》(粤轻院人〔2013〕44号)学校拟每年选拔若干名有发展潜力的教师到国外高水平院校、科研机构访学。各系(院)须认真做好选拔推荐工作,现将2016年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名额分配

限额申报。艺术设计学院、应用外语系最多推荐2名(注:同一教研室最多只能推荐1名),其他系(院)推荐1名。

(二)申请的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在教学科研岗位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选派对象。

1.基本条件:

⑴ 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外语水平。

⑵ 在我校工作3年以上,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

⑶ 曾主持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或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成绩。

⑷ 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⑸ 近5年未作为访问学者参加过访学。

⑹ 身体健康。

2.申请学校批准的国(境)外访问学者,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职称,受聘高校讲师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年龄在50岁以下。

⑵ 近两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研究领域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研究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者主持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

3.申请国外访问学者的,须能运用英语进行学习、研究和工作,并能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国家出国留学人员考试合格材料;

(2)大学英语六级合格证书或成绩单;

(3)博士学位证书;

(4)全日制外语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5)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成绩单(成绩两年内有效)。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

⑴ 校级拔尖人才;

⑵ 专业带头人;

⑶ “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

⑷ “双师型”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⑸ 校级以上名师荣誉获得者。

(三)材料准备及申报

教师申请赴国(境)外访问学者,须由系(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申请赴国(境)外访问学者,则须经组织部门审批。

请符合国外访问学者资格条件并申请的教师做好联系国外访学机构的工作。并于1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人事处305室,其中包括:申请书(申请人及推荐院系领导签名)、国外访学机构邀请函、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外语水平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

(四)资助标准

由学校选拔推荐赴国(境)外访学的,按《关于教师到国内外访问进修的管理办法》(粤轻院人〔2013〕44号)规定享受待遇;访问研修期间的一次往返交通费、学费;访学期间国(境)外生活费和住宿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外专局《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执行。

学校选拔推荐国外访学的总经费资助平均每月不超过1万元;港、澳、台地区平均每月不超过5000元。

(五)考核与管理

由学校选拔推荐赴国(境)外访学的教师应自觉遵守《关于教师到国内外访问进修的管理办法》(粤轻院人〔2013〕44号)的有关规定。

1.考核

⑴ 访问期间,应在相关专业跟随学术(技术)水平高、具有重要在研科研项目的知名教授、专家、学者进行研究。

⑵ 研修3个月至半年的访问学者,应在访问研修开始1年内,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论文须是第1作者,若是待发表论文,须附论文用稿通知,下同);研修半年以上到1年的访问学者,应在访问研修开始1年半内,在本学科发表本专业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或教改论文2篇(其中1篇应是核心期刊)。

⑶ 访问学者回校后,在两个月内须为学校师生免费举办一次学术讲座。

访学结束后,未能通过学校考核的,将视为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学校资助费用的30%的违约金,且学校对其国外访学经历不予承认,不计算其继续教育学时。

2.管理

⑴ 访问开始前提交访问研修计划;访问期间按照签署的协议要求定期向学校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思想情况。访问结束后,应及时回校报到,并将研修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及成果材料报人事处。

⑵ 访问学者在签订出国访问协议书前,须办理短期离校手续(含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⑶ 访问学者未按访问计划完成任务,则须退还学校资助费用,并且该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含称职)以上等级。

⑷ 访问学者回校后为学校服务的年限不少于5年,未满5年,因自身方面原因离开学校,须按未满年限按比例退还相关资助费用。

⑸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访问进修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的,按照《关于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原则上,教师不得变更访学国别和访学单位,并于2016年之内派出,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3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境)外访学进修。

人事处咨询电话:61230211。

附件:附件1:关于教师到国内外访问进修的管理办法.doc

附件2: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进修访问申请表.doc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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