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期中期满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1  浏览次数:

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

为加强我校 “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培养和管理,做好培养对象的期中期满考核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期中期满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6〕108号)要求,现就“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期中期满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期满考核对象:2012年遴选确定的“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第七批)国家级、省级、校级培养对象(名单见附件1)

(二)期中考核对象:2014年遴选确定的“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第八批)国家级、省级、校级培养对象(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

期满考核主要对照培养协议内容和培养目标,考核培养对象的师德师风、教学科研、学术梯队、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特别是取得的突破或创新成果。期满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2:《实施办法》)。

期中考核主要侧重师德表现和教学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师德表现良好,按学校规定和培养协议内容正常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为合格;若有师德不端、学术不端、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以及违纪、违法等行为之一的,为不合格。期中考核不合格的,不列入继续培养对象。

三、考核程序

(一)个人填写总结报告。期满培养对象按要求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期满总结表》(附件3),《培养对象期满考核情况表》(附件4)以及《培养对象培养期满成果统计表》(附件5);期中考核人员按要求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期中总结简表》(附件6),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并提交学校。

(二)学校考核。校级培养对象由学校组织考核;省级培养对象由学校组织成立同行专家考核小组(其中校外专家占考核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根据培养对象提交的材料,由省教育厅和学校对培养对象期中期满有关情况进行考核;国家级培养对象由省教育厅组织考核。

(三)评定考核结果。根据同行专家考核小组考核意见,确定考核对象的考核结果。校级培养对象考核结果报教育厅备案,省级培养对象考核结果和考核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考核结果后反馈学校,期中考核合格者继续培养,不合格者取消资格。期满考核合格者将颁发培养证书。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培养对象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填写附件表格,相关佐证材料装订成册,相应纸质材料提交份数:附件表格一式5份,佐证材料一式3份。

(二)培养对象要前往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职能部门在培养对象填写对应的《期中、期满总结表》(附件3或附件6)及佐证材料空白处盖章以示查验(其中1份盖章即可),如“承担主要科研情况”则由科研处盖章确认。

(三)时间要求:培养对象于11月18日(星期五)前提交考核材料至学校人事处304室,并将电子版(压缩包命名为“千百十考核材料-姓名”)发至邮箱:2008105119@gditc.edu.cn。联系人:何奕璋,电话:020-61230816。

附件:1、附件1:“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第七批期满考核和第八批期中考核名单.xls

2、附件2: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doc

3、附件3:培养对象期满总结表.doc

4、附件4: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期满考核情况表.doc

5、附件5: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培养期满成果统计表.doc

6、附件6:培养对象期中总结简表.doc

人事处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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